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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纳百川控股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温环泰建[2021]19号
2021年11月11日
公告期为2021年11月11日至2021年11月19日(7个工作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