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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泰顺华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新增年产30万吨沥青混凝土基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温环泰建[2022]3号
2022年1月27日
公告期为2022年1月27日至2022年2月9日(7个工作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件公开发布)